智能驾驶相关条例先行,保险服务跟进

时间:2025-03-12 14:02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29 次

有关智能驾驶、自动驾驶的法律法规尚未普及,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推出了管理条例。同时,保险公司开始与车企合作,着手相关服务。

关于自动驾驶的相关责任,管理条例有话说根据《人民法院报》2024年10月的文章《我国自动驾驶刑事归责的司法认定》,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大多是基于人类驾驶的情景制定的,对于自动驾驶引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刑事归责认定主要依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还比较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复杂性,事故发生后,很难确定事故的原因是自动驾驶系统的故障还是驾驶员的操作失误。事故发生时,涉及电子数据、技术记录等新型证据,其收集、保存和解读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此外,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数据通常由汽车制造商掌握,这也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的困难。

目前,地方上已经发布了一些自动驾驶相关条例,在责任认定、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有一些规定。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指出,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指出,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相关企业还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其中,第三十七条指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以及车路协同云控平台采集的数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

国外有哪些法律规定?

那么在全球范围,各国是如何对智能驾驶进行法律规范的呢?

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德国《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对机动车辆保有人与驾驶人规定不同的责任承担原则。其中,保有人应对因其车辆导致的人身与财产损害承担危险责任,只有损害系由“不可抗力”或“无权驾驶”所导致,才可免除保有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驾驶人以必要的交通注意义务为标准,证明尽到驾驶义务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英国颁布《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对自动驾驶汽车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即当自动驾驶汽车在允许的特定条件下自动驾驶时,驾驶员不必对自动驾驶系统的驾驶行为负责;如自动驾驶汽车需要将控制权交还给驾驶员,车辆会发出警告,驾驶员必须随时准备好接管控制权,当驾驶员接管车辆或关闭自动驾驶功能时,驾驶员对车辆驾驶的所有行为负责。

保险服务跟进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海外的法律法规还是我国的地方条例,都提到了保险服务。

2018年,英国通过《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将第三方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了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明确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和责任规则。

德国2021年通过《道路交通法——强制保险法》修订案,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受益人为技术监督员。如果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行期间出现了紧急状况,技术监督员可以要求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接管,但考虑到可能存在技术监督员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损害的情形,因此,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人为技术监督员购买责任保险,从而为技术监督员可能面临的索赔提供有效保障。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第四十二条指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其他补充商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开发或者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合作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指出,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第三十条指出,利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开展旅客运输服务的,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部分车企已经与保险公司合作,推进智能驾驶相关的保险业务。

据《经济观察报》,小鹏汽车基于其长期积累的智能驾驶技术与用户数据,将联合头部保险机构推出定制化智驾保险产品。该产品将覆盖城市/高速导航辅助驾驶(NOA)、自动泊车等核心功能,聚焦于解决用户在智驾使用中的责任界定与安全保障痛点。该智驾保险产品权益或与用户智驾里程、使用时间等数据挂钩。

另据多家媒体报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赛力斯汽车在重庆赛力斯超级工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围绕智驾保障产品、数字化保险服务、生态资源共享三大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共同探索和开发智能驾驶创新领域保险服务的新模式、新产品,推动用户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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