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交易火热,30多名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挨罚

时间:2024-10-09 17:23 栏目:特别策划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45 次

​眼下A股投资火热,部分券商再次强调严禁员工违规炒股。近期多地证监局开展专项排查整治,2024年9月以来,3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规买卖股票遭到行政处罚,还有约30名从业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源:摄图网

券商重申严禁从业人员违规炒股

近期A股持续沸腾,甚至吸引了大批“00后”新股民进场,炒股成为眼下最火热的话题之一。2024年10月8日是国庆假期后的首个交易日,A股市场依然火爆,早盘不到20分钟,成交额破万亿元,截至收盘,全天成交额接近3.5万亿元,再次刷新纪录。

面对暴涨的行情,部分券商工作人员似乎也蠢蠢欲动。不过,我国法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根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和买卖股票。

同时,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10月8日,部分券商发布通知,再度强调严禁员工违规炒股,采取发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强化各业务条线的合规意识,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定期申报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存在股票交易的情况,如实报备其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手机号码、账户信息等信息。

三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收罚单

今年2月,证监会发文表示,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坚持“零容忍”执法,着力构筑“不敢、不能、不想”违规炒股的长效机制。近期,多地证监局开展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排查整治专项工作,一方面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机构开展自查,另一方面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重点识别“同源委托”“出借证券账户”等异常线索。经过专项排查整治,2024年9月,证监局对3名违规炒股的证券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月30日,深圳证监局对尹某波开出罚单。经查明,2009年5月至2023年11月,尹某波先后任国元证券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经纪人。从业期间,尹某波通过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分别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和买卖“北元集团”“波导股份”“永鼎股份”“荣盛石化”“迅游科技”等多只股票,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交易“华工科技”“飞龙股份”等多只股票,收取客户支付的报酬。尹某波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尹某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21万元罚款。

同日,宁波证监局公布对黄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2011年5月至2024年2月,黄某先后任职于招商证券深圳科技园南新南一道等证券营业部、财通证券宁波扬帆路营业部、财通证券宁波分公司、天风证券宁波分公司,为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黄某控制使用其配偶、父母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买卖成交总金额12337.74万元,整体交易亏损89.02万元。

9月23日,北京证监局也对刘某开出罚单。经查明,2017年3月至2021年6月,刘某先后在天风证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刘某使用他人在天风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与可转债买卖,累计买入786.37万元,累计卖出774.39万元,亏损16.25万元。

约30名证券从业人员收警示函

除3名证券从业人员遭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外,2024年9月,还有约30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等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9月30日,河南证监局对陈某昕、刘某平、金某、王某、贾某龙、翟某宾、杜某卫等7人出具警示函,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买卖股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且未及时报告与自身有关的合规风险隐患。经检索中证协公示信息,上述人员多为中原证券投资顾问。

9月14日,北京证监局对寇某、刘某然、邓某林、邓某、李某、杨某荣、王某舟、瞿某茜、陈某舟、王某周、许某睿、高某驹、魏某玉、田某、季某明、杨某丽、付某洁、丰某容、张某文、蒋某俊等20人出具警示函,对庄某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经检索中证协公示信息,上述人员多来自中金公司。

同日,北京证监局对王某玄、陶某乐、韩某、戴某锐等4人出具警示函,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经检索中证协公示信息,上述人员来自中金公司和中金财富。

值得一提的是,9月29日,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出具了警示函,经查明,中金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健全、薪酬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错误、人员任职管理和信息报送存在问题,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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