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龙头营收“注水”40亿,参与造假的客户是什么来头?

时间:2024-08-14 10:15 栏目:公司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237 次

日前,证监会严肃查处5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其中对ST易事特及相关责任人拟合计罚款3250万元。通过公开信息不难发现,ST易事特造假案涉及的多名客户与公司关系匪浅,而在公司财务造假的五年中,年报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

锤了!五年虚增40亿元收入、35亿元成本

2024年7月5日,ST易事特(300376.SZ)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证监会查明ST易事特涉嫌通过开展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2017年至2021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40.74亿元、营业成本35.24亿元、利润总额0.34亿元。

其一,ST易事特涉嫌与杭州和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和晨)等客户开展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业务。上述业务中,ST易事特的供应商及客户均受同一控制或由同一方指定,相关采购、销售合同内容由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ST易事特未与供应商或客户对接或沟通合同签订、单据、发票等事宜,仅与业务相关控制人对接。部分业务无实物流转及交付,部分业务涉及的货物在虚构的贸易链中循环使用,ST易事特通过安排采购付款和销售回款,形成资金闭环。

其二,ST易事特与扬州月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月城)等客户开展的贸易业务、与广东新东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东方)等客户开展的部分业务为融资性代采业务,与深圳市正达光电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为代理业务。

在代采业务中,ST易事特加入到供应商和上述客户原有的直接购销业务中,业务涉及的产品型号、数量和价格由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事先确定,ST易事特不参与相关决策。根据相关约定,ST易事特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在代理业务中,ST易事特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商品,并向客户收取通道费用。

上述业务中,ST易事特均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产品直接由供应商发给客户或由客户直接向供应商提货,亦不对相关产品的质量、售后、维修等负责,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ST易事特通过提供融资和代理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和代理业务,不应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其三,ST易事特与北京腾云驾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云)等客户开展数据中心集成业务,公司在销售部分自制产品的同时,为客户垫资代采设备、工程及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ST易事特不承担代采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该代采业务实质为融资性业务,同样不应当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通过上述三种情形,ST易事特2017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22亿元、12.93亿元、9.72亿元、6.76亿元、3.11亿元,分别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23%、27.78%、29.05%、16.22%、7.24%。

与此同时,ST易事特2017年至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成本7.29亿元、11亿元、8.79亿元、5.60亿元、2.57亿元,合计35.24亿元(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分别虚增利润总额42.79万元、0元、1746.80万元、1149.85万元、488.68万元,合计3428.12万元。

参与造假的客户是什么来头?

通过公开信息不难发现,此次《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提到的多名客户与ST易事特关系匪浅。

例如,北京腾云曾为ST易事特的参股公司。

2017年10月,ST易事特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北京腾云10%股权,其余90%股权由披云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云网络)持有,ST易事特当时持有披云网络的30%股权。2022年6月,ST易事特退出披云网络,次月将持有的北京腾云股权全部转让给披云网络。

根据公司年报,2018年至2021年,ST易事特分别对北京腾云实现关联销售52 8 9万元、4287.78万元、3465.47万元、88.25万元,期末应收账款分别达到7665.06万元、8950.60万元、10436.69万元、7475.42万元。

广东新东方的曾用名为“东莞市新东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为ST易事特持股70%的子公司,早在2008年就对外转让,但直至2016年仍向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ST易事特全资子公司)租赁厂房。目前,广东新东方和吉安中能易电科技有限公司(ST易事特子公司)分别持有广东华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51%、49%股权。

扬州月城、扬州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扬开关)均受倪某明控制,新扬开关曾持有扬州欧雷玛新扬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雷玛新扬)26%股权。据工商信息,新扬开关在2018年工商年报中报送的电子邮箱和ST易事特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相同。而欧雷玛新扬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何佳,与ST易事特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实控人何思模之子何佳同名。

根据ST易事特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2016年,广东新东方和扬州月城分别为公司高端电源产品第一、第五大客户,销售额分别为10930.81万元、4310.07万元。

此外,杭州和晨和中百合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合能)曾使用相同的工商电话。中百合能在ST易事特公告中首次出现是2022年年报,当期ST易事特对其存在期末应收账款3008.54万元,按70%的比例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ST易事特对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函,中百合能是贸易类客户,公司向其销售手机及5G通讯终端设备2.14亿元。由于对方拖欠货款,公司于2021年5月提出了仲裁申请,但中百合能实控人涉嫌合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需刑事立案处理完毕后,再行处理民事货款纠纷。

截至2023年末,ST易事特对中百合能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501.23万元,按照7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2450.86万元。

五年财报均收“标准无保留”意见

通过前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融资性代采业务、代理业务和数据中心集成业务,ST易事特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证监会拟决定对ST易事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800万元;对公司原实控人何思模罚款1000万元,并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佳罚款400万元,对原财务负责人张顺江罚款300万元,对原总经理陈硕、副总经理胡志强、副总经理鄢银科、董秘赵久红、原监事时小莉各罚款80万元,对原董事肖大志、董事牛鸿、独董关易波、独董林丹丹、原副总经理于玮、副总经理万祖岩、原副总经理王进军各罚款50万元。

同时,由于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自7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易事特”变更为“S T易事特”。

此前,何思模在2018年5月、2020年9月先后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两次。2020年8月,何思模控制的东方集团向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ST易事特18%股权,同时放弃剩余37.8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ST易事特自此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状态。目前东方集团仍为ST易事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76%。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证监会判定财务造假的五年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上市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11月,ST易事特宣布将年审机构由立信更换为天健,天健自此开始成为ST易事特的年审会计师,并为公司2015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全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于2023年年报,天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正是2023年5月证监会对公司及何思模立案调查。2024年4月,ST易事特宣布续聘天健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从年审费用来看,ST易事特在2015年向天健支付的报酬为45万元,随后逐年增加10万~20万元,2020年提升40万元至140万元,此后维持在140万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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