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31 16:31 栏目:公司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986 次
2024年1月3日,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佐力药业;证券代码:300181.SZ)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药业)被华东制药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药)起诉侵害发明专利权,涉案金额1.11亿元。
公告显示,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包括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原料)生产并销售的原料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和珠峰药业使用该原料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佐力药业表示,公司在收购珠峰药业股权时已经做了充分审慎的尽职调查,也充分关注了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
两家上市公司对簿公堂 涉案金额达1.11亿元
1月3日,佐力药业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珠峰药业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华东制药与被告珠峰原料、珠峰药业、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高院依法受理。截至该公告发布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华东制药和浙江工业大学依法共同拥有“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合成代谢腺苷酸的酶、基因及其应用”(专利号:ZL201210175221.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11日,且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至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专利权人之一浙江工业大学提供了相应声明,表明全体专利权共有人同意华东制药以上述专利为基础,单独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珠峰原料生产并销售的原料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和珠峰药业使用该原料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华东制药表示,在珠峰药业所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中检测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来自冬虫夏草中国被毛孢的参与腺嘌呤核苷合成代谢腺嘌呤核苷酸的腺苷激酶和基因,同时也检出了腺嘌呤核苷酸(以下简称:腺苷酸)。
华东制药认为,珠峰药业生产百令片时使用的原料药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即来自珠峰原料,且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即百令片的原料;而生产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原料所用的菌株即为中国被毛孢。在珠峰药业所生产并销售的百令片中还检测出了腺苷酸,因此珠峰原料在生产相应原料的过程中还进一步使用了涉案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法。
华东制药认为,珠峰原料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了侵犯华东制药专利权利所保护的产品和方法;珠峰药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了来自珠峰原料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来制造以该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为唯一活性成分的百令片,并销售、许诺销售了该百令片;华东药房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了百令片。
华东制药诉请判令珠峰原料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其相关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产品,并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其发明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的方法;判令珠峰药业立即停止使用发酵冬虫夏草菌粉来制造百令片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该百令片的行为;判令华东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百令片的行为;判令珠峰原料和珠峰药业销毁其库存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和百令片;判令珠峰原料和珠峰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亿元(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共计115.47万元;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华东制药为上市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华东医药;证券代码:000963.SZ)的全资子公司,而本案的被告之一华东药房同样为华东医药的全资子公司。
佐力药业表示,公司在收购珠峰药业股权时已经做了充分审慎的尽职调查,也充分关注了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生产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珠峰原料已于2010年取得该菌粉的药品注册批件,珠峰药业与珠峰原料签署的《长期供货合同》中对该菌粉的质量、供应保障等条款也进行了约定,珠峰药业取得百令片药品注册批件及生产、销售百令片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百令片”还曾被起诉侵权
佐力药业原主要从事乌灵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4年7月,佐力药业发布公告表示,为丰富公司的产品品种,提升公司未来发展潜力和盈利空间,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中的15000万元投资珠峰药业。其中,以现金7000万元受让珠峰药业31.94%股权,以现金8000万元对珠峰药业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佐力药业持有珠峰药业51%的股权。
2015年7月,佐力药业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显示,王健为专利“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专利号:ZL97110448.4)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7年4月29日提出申请,2001年3月28日授权;2011年6月24日,专利权人由沈南英变更为王云,2011年8月8日,专利权人由王云变更为党永诚,2014年4月8日,专利权人由党永诚变更为周晓宁,2014年12月25日,专利权人由周晓宁变更为王健。
王健认为,珠峰原料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并销售“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珠峰药业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生产“百令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佐力药业表示,王健并无提供珠峰原料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侵权的任何证据。2009年1月10日,沈南英在其持有专利权期间,与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虫草)签署了《授权书》,将其前述专利及专利菌种中国被毛孢授权给珠峰虫草使用。2011年6月,沈南英将该专利转让给他人,专利权受让方应当承继专利权所附属的权利和义务。
2014年8月27日,珠峰虫草董事长王辉申请的“一种能提升冬虫夏草的产率和质量的人工发酵方法”(专利号:ZL201310396147.2)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另外,在签订投资协议前,珠峰药业已与珠峰原料签订了为期10年的发酵冬虫夏草菌粉供应合同,对其供应保障等条款进行了约定。佐力药业认为,珠峰药业取得百令片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生产、销售百令片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2015)常知民初字第76号判决书,法院认定,珠峰原料使用Z20103052药品批准文号项下的报备工艺生产发酵冬虫夏草菌粉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2.5万元。鉴于珠峰虫草在向珠峰原料转让Z20103052药品批准文号过程中具有过错,珠峰虫草应对珠峰原料的上述赔偿合理费用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珠峰药业以该后续产品为原料生产百令片并销售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随后,王健、珠峰虫草、珠峰原料提起上诉。珠峰虫草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第305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中国冬虫夏草真菌的发酵生产方法”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判决,驳回王健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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