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7:11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2,031 次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金融)是国内金融行业管理类和业务类数智化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是为金融行业各细分领域客户提供行业数智化产品及技术服务,以及结合不同产品提供针对性的运行及维护服务,目前正在冲刺北交所上市。
据招股书,用友金融的核心产品主要包括金融行业数智化管理系统,以及金融行业数智化业务系统。其中,金融行业数智化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财务核算与共享系列、管理会计系列、税务管理系列、人力资本管理系列及数智化资产管理系列等产品;金融行业数智化业务系统主要包括交易级总账系列、资产负债与定价系列、核算与估值系列、养老金融系列、租赁系列、数字化采购云系列等产品。
报告期内(2020-2022年),用友金融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27亿元、5.13亿元和5.9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2.14%、20.10%和16.65%;各期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0.78亿元、0.88亿元和0.9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50%、12.71%和4.64%。数据上看,用友金融的营收和净利增速都趋于放缓。
分业务类型看,产品及技术服务是用友金融的主要收入来源,该业务于报告期各期分别实现收入3.49亿元、4.28亿元和4.96亿元,分别占各期营收总额的81.77%、83.51%和82.94%;运行及维护服务作为公司第二收入来源,分别占各期营收总额的17.99%、15.81%和16.49%。
分产品功能及应用领域来看,金融行业数智化管理系统为用友金融的核心收入,报告期各期分别实现2.25亿元、2.91亿元和2.97亿元,增长较为平稳。
经过十余年的行业积累,用友金融的下游客户已经覆盖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期货、养老金融、租赁等各金融细分行业,累计服务金融客户超过1000家。
报告期内,银行业客户贡献收入占比分别为51.22%、54.27%和51.15%,为公司第一大客户群;证券、期货、基金类客户位列第二,分别贡献收入占比19.66%、19.90%和19.51%。
经我们研究发现,这家金融行业服务商或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此外,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似乎也不一般。
同业竞争情况存疑,或不符合上市条件
据招股书,用友金融的控股股东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用友网络;证券代码:600588.SH),其持股比例为74.53%;实控人为王文京,其还担任用友网络董事长兼总裁。
据招股书,用友网络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主要为企业与公共组织提供云服务、软件服务。其中,用友网络主要从事ERP云服务及软件、YonBIP用友商业创新平台,以及基于该平台的通用云产品的研发、实施、销售业务,而其子公司则面向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领域从事专用软件产品和云服务的研发、实施、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用友网络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5.25亿元、89.32亿元和92.62亿元,用友金融各期营收占用友网络同期营收的比例分别为5.01%、5.74%和6.46%。
根据同业竞争要求,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照此来看,用友金融与用友网络之间似乎不存在同业竞争。但值得注意的是,招股书仅与控股股东做了比较,而遗漏了实控人王文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畅捷通;证券代码:01588.HK)为用友网络的子公司之一,王文京担任董事长、非执行董事。畅捷通于2014年登陆港股上市,其主要从事通过互联网技术为中小型企业提供财务及管理服务业务,与用友软件同属于金融科技公司。此外,畅捷通的数智财税业务包括票财税费银档一体化产品,以及多样化采集、入账、归档管理,这与用友金融的财税管理服务相类似,存在竞争关系。
2020-2022年,畅捷通分别实现营业收入5.09亿元、5.90亿元和6.80亿元,占用友金融同期营收的比例分别为193.30%、151.43%和137.26%,远高于同业竞争的“30%红线”,但招股书未将畅捷通归为同业竞争方作披露。
另一方面,招股书仅以“客户类型”划分经营范围,作为未违反同业竞争的理由似乎并不合理。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发行人与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同业”,如果具备替代性、竞争性,那双方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用友网络把金融行业拆分成若干个细分行业,将这些细分行业的客户分属不同的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又相同或相似。招股书称,用友网络制定了《2020年行业子公司与客户事业本部经营范围的规定》,并配套建立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各子公司违反规定的约束机制。
然而,人为制定的各类机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同业竞争,而用友金融与其他同业竞争方的业务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替代性、竞争性。按照条例规定,或许应当认定用友金融存在大量的且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用友金融在招股书中仅以用友网络作为同业竞争参照方,并且仅以“客户群体不同”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无法信服于人?不知用友金融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要求。
用友金融与供应商存在“同名员工”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中毅皓安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皓安)与北京有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溪网络)为用友金融主要供应商。
工商信息显示,中毅皓安和有溪网络的经营地址均位于“北京市海淀XX丰路9号院X号楼2层”,而用友金融的经营地址位于同一地址的4层。
此外,中毅皓安于2021年进入用友金融前五大供应商名单,招股书称,因业务发展需要,用友金融通过招投标与中毅皓安达成合作,为公司提供交付项目及运维实施服务,因合作规模较大进入前五名。
而据工商信息,中毅皓安于2020年8月才成立,成立次年即成为了前五大供应商,且经营地址如此临近,这其中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用友金融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京北方;证券代码:002987.SZ)是用友金融的主要产品供应商,报告期内向用友金融提供影像系统。
据京北方年报披露,其副总经理曹景广历任用友金融实施总监、ABU总经理、保险信托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总裁、大客户经理等多个核心岗位。
此外,京北方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为刘颖,而用友金融员工持股平台北京友融利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有一合伙人也名为刘颖,其持股1.02%,目前还担任用友金融华东银行ABU-实施顾问。
无独有偶,另一主要产品供应商北京友数聚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同样名为刘颖。这三位“刘颖”是否系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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