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6:59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859 次
近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因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牧人)出现重大事项,2023年第63次上市委审议会议取消审议其发行上市申请。
此前,我们曾发表文章《大牧人再度冲刺IPO,但信息披露质量似乎仍待提高》,指出大牧人招股书披露的数据似乎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与其关联方、客户披露的信息也存在诸多差异。此外,大牧人似乎还与其主要贸易商关系匪浅。
大牧人被取消审议,上市之路一波三折
大牧人是一家专注于畜禽养殖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其产品主要包括肉禽养殖设备、蛋禽养殖设备、养猪设备等。公开资料显示,大牧人早在2017年1月就在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进行了辅导备案登记,经过逾50个月的辅导后,大牧人终于在2021年6月披露了其第一份招股书。
2022年5月,大牧人首发申请获通过,然而,6月,大牧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李敏悦、范天铭以大牧人为被告、徐斌和Well Mount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佳峰)为第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据大牧人招股书,根据保荐机构对徐斌、徐有辉的访谈,徐斌、徐有辉、许荣华、李敏悦、范天铭原均为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集团)的主要股东,徐斌将其决定与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六和)、姚象超共同设立无锡大牧人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大牧人)的事情告知了徐有辉、许荣华、李敏悦、范天铭四人,四人均表示愿意投资无锡大牧人。
2005年8月,无锡大牧人、香港佳峰共同出资成立了大牧人。在大牧人设立时,徐斌、徐有辉分别持有香港佳峰49%的股权。在无锡大牧人持有大牧人股权期间,徐斌、徐有辉分别持有无锡大牧人22%、9.25%的股权。其中,徐斌的实际持股比例为10%,徐斌分别代许荣华、范天铭、李敏悦持有无锡大牧人4%的股权。2008年12月,无锡大牧人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大牧人的全部股权;2009年5月,徐斌将其所持有的无锡大牧人股权转让给了大牧人。
招股书显示,自2008年起,李敏悦、范天铭与徐斌、徐有辉、许荣华围绕牧羊集团产生了诸多纠纷和诉讼。2009年5月,徐斌转让无锡大牧人股权时,未能联系上李敏悦、范天铭,未能征得二人同意并支付股权转让款。2022年6月,范天铭、李敏悦向法院提起了前述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各自请求确认香港佳峰持有的大牧人540万股股份属于李敏悦、范天铭所有。
2022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李敏悦、范天铭的全部诉讼请求。10月,大牧人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李敏悦、范天铭提起上诉。2023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李敏悦、范天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月,大牧人再次披露了招股书。
然而,就在本次上会前夕,大牧人因出现重大事项被取消审议。
事实上,发审委此前曾多次问询过大牧人的股权问题。2021年12月,证监会对大牧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显示,发审委要求大牧人说明2004年2月28日徐有辉、徐斌与其他牧羊集团的董事签署的《上岛协议》《共同事业创业股委托代管协议》等是否涉及大牧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可能导致大牧人股权不稳定、不清晰,是否可能对大牧人资产独立性造成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大牧人涉及仲裁诉讼。
大牧人前次上会时,发审委再次要求大牧人说明2009年5月徐斌转让无锡大牧人股权的受让方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形,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追回相关股权,会否影响大牧人的股权结构的清晰和稳定。
信息披露质量似乎有待提高
除了大牧人的股权结构问题外,我们研究发现,大牧人招股书的信息披露质量似乎也有待提高,其招股书披露的数据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与其关联方、客户披露的信息也存在诸多差异。
例如,大牧人的招股书称,2022年末,大牧人对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京基智农;证券代码:000048.SZ)、双胞胎(深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分别存在账龄在1-2年的合同负债/预收账款4708.25万元、3986.05万元。
这似乎应当意味着2021年末大牧人对京基智农、双胞胎的账龄在1年以内的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应不低于4708.25万元、3986.05万元。但招股书称,2021年末,大牧人对京基智农、双胞胎的账龄在1年以内的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分别仅为4330.89万元、3636.65万元。
山东六和为大牧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希望;证券代码:000876.SZ)为山东六和的控股股东,为大牧人的关联方,同时为大牧人2020年、2021年的第一大客户及2022年的第二大客户。
大牧人的招股书“合同负债”处显示,2020年末至2022年末,大牧人对新希望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分别为59235.10万元、33378.56万元、16620.39万元;但“应付关联方款项”处显示,各期大牧人对新希望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分别为59234.74万元、33363.09万元、16614.76万元。
此外,由于大牧人为新希望的主要参股公司,新希望也将大牧人认定为其关联方,而新希望年报与大牧人招股书披露的多项财务数据均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据新希望披露,2020年至2022年,新希望向大牧人采购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06865.09万元、27479.73万元、8018.74万元;但据大牧人披露的信息,各期大牧人向新希望的销售金额分别为49651.40万元、50915.94万元、23034.24万元。
再如,据新希望披露,2020年末至2022年末,新希望对大牧人的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8422万元、8196.22万元、5435.16万元,但据大牧人的招股书,各期末,大牧人对新希望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562.97万元、8390.64万元、5800.21万元。不知道大牧人招股书披露的应收账款信息及坏账计提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呢?
除了与关联方披露的数据存在矛盾外,大牧人与其他客户披露的财务数据也存在明显矛盾。
例如,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正邦;证券代码:002157.SZ)为大牧人的客户,据其披露的2021年年报问询回复,2021年末,*ST正邦对大牧人的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付账款金额为1107.69万元。也就是说,2021年末*ST正邦对大牧人的应付账款金额应不低于1107.69万元。
据大牧人披露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2021年末,大牧人对前五大应收账款对象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390.64万元、1019.37万元、572.37万元、509.90万元、432.21万元。也就是说,*ST正邦似乎应当为大牧人2021年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对象,但大牧人披露的2021年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对象却并未包含*ST正邦。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据国家专利局网站,2013年8月13日,大牧人同时申请了“一种传送带防跑偏装置及传送机构及笼养清粪系统”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两项专利均已获得授权,不知道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呢?
经营方面,2022年,大牧人的营业收入为189177.31万元,同比下滑23%,净利润为22374.09万元,同比下滑24.36%。2020年至2022年,大牧人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0192.80万元、25929.23万元、18373.54万元,下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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