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三处财务数据对不上,两度被判销售欺诈

时间:2020-09-29 09:53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212 次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极米科技”)主要从事智能投影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配件和互联网增值服务,公司投影设备主要面向消费级市场,主要为家用场景。2019年7月,极米科技开始接受中金公司的上市辅导,拟冲刺科创板。

从经营业绩看,报告期可比前三年(2017年~2019年)内,极米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99亿元、16.59亿元和21.16亿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45.58%;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70.57万元、951.72万元和9340.48万元,年化复合增长率为152.02%,经营成长性看似不错。

不过,极米科技的信息披露质量值得关注。一方面,招股书披露的三处财务数据与相应关联方、大客户的信披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公司实控人控制的深圳市影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冠科技”)同样从事家用投影仪业务,但招股书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另外,据裁判文书网披露,极米科技曾多次遭到消费者起诉,并两度被法院认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019年12月,极米科技生产的XK03E投影仪因投影光效不合格而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

三处财务数据对不上,涉及关联方和大客户

据披露,报告期初,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传媒”)持有极米科技19.98%股份,是极米科技的第二大股东,目前持股比例已降至3.42%。由于芒果传媒是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控制的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芒果超媒,证券代码:300413.SZ)及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均属于极米科技关联方。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极米科技向快乐阳光采购芒果VIP卡用于销售或活动推广,2017年关联采购金额为319.91万元。

资料来源:极米科技招股书

但据芒果超媒披露的《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6年度、2017年度)》显示,2017年,快乐阳光对极米科技的关联销售金额为零,与极米科技披露的关联采购情况存在明显出入。

资料来源:芒果超媒公告

同时,极米科技招股书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芒果超媒(原名“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快乐阳光、芒果生活(湖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34万元、62.19万元、0.02万元,合计67.55万元。

资料来源:极米科技招股书

但据芒果超媒披露,2018年末,公司对极米科技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为16.90万元,与极米科技披露的应收账款余额相差299.70%。

资料来源:芒果超媒2018年年报

除了关联交易异常以外,极米科技与客户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达伦股份,证券代码:835834.OC)的财务数据也出现了不匹配。据达伦股份披露,截至2020年6月30日,达伦股份对极米科技的预付款项账面余额为7758.58万元,但极米科技却称,公司2020年6月末的预收款项余额为零。

资料来源:达伦股份2020年半年报

资料来源:极米科技招股书

对于以上疑问,我们向极米科技去函询问。极米科技回复称,公司与快乐阳光的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各公司的信息披露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对于达伦股份预付的货款,极米科技将其计入“合同负债”科目,未在“预收账款”中列示。

不过,据招股书披露,2020年6月末,极米科技的合同负债余额为6745.13万元,假设全部来自达伦股份,那么与达伦股份披露的预付款项余额将相差15.02%,高于达伦股份实行的13%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极米科技披露的期末合同负债余额中还有来自其他客户的预收货款,那么公司与达伦股份的财务数据差异将更大。

“兄弟”企业销售家用投影仪,存在同业竞争吗?

招股书显示,影冠科技受极米科技实控人钟波及其表兄弟控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招股书将影冠科技认定为关联方。

据影冠科技官网披露,影冠科技专业从事家用微型投影仪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成立以来不断推出高品质的投影仪,现已成为国内家用微型投影仪行业的领跑者。

资料来源:深圳市影冠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众所周知,极米科技是国内投影仪市场的领军企业。据国际知名研究机构IDC统计,2020年上半年,中国家用投影机出货量为131万台,极米科技、坚果、小米、长虹、当贝位列市场份额前五名。

那么,影冠科技作为同样从事家用投影仪行业的企业,是否和极米科技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呢?

对此,极米科技回应称,影冠科技主要从事单片LCD投影仪代工业务,极米科技主要从事DLP智能投影仪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双方虽均属于投影产品的生产商,但所生产的投影产品在产品功能、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目标市场、客户亦不同。并且,影冠科技与极米科技均独立与各自的供应商、客户开展经营业务,不存在主要供应商和主要客户重合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招股书写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那么影冠科技的家用投影仪业务是否属于相似业务呢?

两度被法院判定销售欺诈,产品抽查不合格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极米科技曾多次遭到消费者起诉,并两度被法院认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据(2017)京0105民初60496号民事判决书披露,2017年2月,朱某在极米科技经营的天猫店铺“极米科技旗舰店”购买了10台“极米H1智能投影机家用投影仪1080高清3D无屏电视微型大屏投影机”,商品宣传页面显示“型号极米XF09G;亮度3000流明(含)~4000流明;对比度10000:1”。

2017年3月7日,朱某委托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T28037-2011《信息技术投影机通用规范》,极米XF09G投影仪的光输出项目检验结果为645.62流明,对比度的检验结果498:1。3月14日,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依据行业标准SJ/T11298-2003《数字投影机通用规范》,XF09G投影仪的光通量检验结果为613流明,对比度结果为256。

9月15日,极米科技委托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其产品光通量/ANSI亮度检测结果为904流明,黑白屏对比度为23900:1,对比度为22436:1。

由于涉案商品的网页介绍中宣传亮度为3000流明(含)~4000流明,与诉讼双方提交的三份检验报告显示的数据均相差较大,故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亮度/光通量的性能未达到极米科技宣传的效果,并认定极米科技及存在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资料来源:(2017)京0105民初60496号民事判决书

同时,据(2017)辽020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披露,2017年4月,何某在京东平台极米科技旗舰店购买了1台“极米H1智能投影机家用投影仪1080高清3D无屏电视微型大屏投影机”,产品介绍中载明“亮度1000~1999流明”。

何某购买产品后向极米科技索要产品检测报告,该《检验报告》系2016年5月由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检验出具,关于光通量/亮度的检测结果为642.6流明。2017年7月,何某就案涉产品委托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光通量检验,光通量检验结果575.89流明。

由于两份报告检测出的亮度标准均未达到极米科技产品的宣传标准,故法院认定极米科技销售案涉产品性能方面存在虚假宣传,有误导消费者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资料来源:(2017)辽020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

另外,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6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极米科技生产的XK03E投影仪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投影光效。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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