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4 21:18 栏目:IPO专栏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14,842 次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风电)于2018年4月23日,在证监会官网更新预披露。据本次更新的招股书披露,从2015年到2017年的三年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77亿元、31.34亿元和32.57亿元,大幅下跌,累计下跌了15.99%;而当期净利润分别为1.34亿元、1.02亿元和9,408.85万元,持续显著下滑,累计跌幅也高达29.73%,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下滑显著。
而这还只是运达风电业绩下降的表象,仔细分析后发现,该公司报告期内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9亿元、9,048.42万元和8,006.91万元,下降幅度更为明显。再仔细分析,软件退税越来越成为公司净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报告期最后一年,该公司通过软件退税获利3,191.27万元,已经占到当期净利润三成,对于一家传统的制造企业,这就比较吓人了。还有就是涉及产品质量的陈述上,公司也有互相矛盾之处。
软件退税节节攀升,已达净利的33%
在报告期内,运达风电报告期内的软件业务增值税退税优惠金额的增长与当期营业收入的变化严重不匹配,或存财务造假之嫌。
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的三年(从2015年到2017年),运达风电取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的即征即退款分别为38.60万元、2,159.96万元和3,191.27万元,占当期公司净利润的0.29%、21.23%和33.92%,持续显著增长。报告期最后两年内,公司的净利润对增值税退税优惠已经有一定程度的依赖。
在运达风电销售的风力发电机组中,包括了内嵌的软件产品一起销售,这很正常。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销售收入在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考虑到软件产品并无原材料成本,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缺少进项抵扣,因此内嵌软件产品的实际即征即退的退税比率,一般约为软件产品销售额的14%。
招股书披露,运达风电于2015年9月向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备案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公司自 2015 年 9 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招股书的原文就是这样陈述的。
那么,我们按照14%的软件退税比例简单反推运达风电的软件销售收入。通过每年的软件退税金额简单计算可得,运达风电在报告期内的内嵌软件销售收入大约分别为275.71万元、1.54亿元和2.28亿元。
我们再将这个软件收入与当期的营业收入对比。由于运达风电从2015年9月才开始有软件退税,所以,2015年我们只取第四季度收入,2016年和2017年取全年的收入。三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00亿元、30.79亿元和31.84亿元,扣除风力发电收入之后,上述三期内,公司的设备销售总收入分别为9.00亿元、30.79亿元和31.82亿元。两相对比,该公司获得的软件销售收入占设备销售总额之比大约分别为0.31%、5.01%和7.16%,也就是说2015年的软件收入只占产品销售收入的不到1%,2016年大概是5%,2017年大约超过7%,年年大幅增长。
一般来说,在一家企业生产工艺保持稳定且原材料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销售设备中内嵌的软件收入占其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应当相近。运达风电2015年四季度的软件销售收入仅占当期设备销售总额的0.31%,而2016年和2017年的软件销售收入又分别占当期设备销售收入的5.01%和7.16%,2016年度比2015年第四季度占比提升了16.16倍,而2017年度的数据同比又提升了40%,对于一家从事风电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来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为什么运达风电的设备销售中,软件的收入占比会这么跳跃?或许只有该公司自己的财务最清楚了。
为了说明该公司涉嫌在软件收入上造假,我们换个视角再来看。2017年度与2016年度运达风电的设备销售总收入差额只有1.03亿元,而通过前面的退税金额简单反推后,我们已经知道该公司2017年度的软件销售收入比2016年度要多大约7,366.50万元,也就是说2017年度增加的1亿销售中有7300万应该是软件,这可能吗?招股书的数据显示,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的直接材料就比2016年多了7,150.00万元,这些材料都是硬件无疑,它们至少应该都进入硬件收入,那么2017年增加的1亿销售中怎么可能多出7300万的软件收入了?我们还注意到,报告期内的三年中,该公司的毛利率还是节节上升的。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下滑的经营业绩和节节攀升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或许已经能够暗示,在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公司或许存在混淆硬件和软件收入,通过虚增软件收入骗取软件销售的退税以增厚利润的情形。
对产品质量夸下海口,却遭诉讼无情打脸
运达风电的招股书自称“与客户不存在质量纠纷”,可是因为其产品零部件的质量问题,却与主要供应商对簿公堂。这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
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的产品为定制化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退换货情形,发行人与客户不存在质量纠纷。”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那么运达风电应该不太可能与客户、供应商发生产品质量的法律纠纷。
但是,招股书披露的一则重大诉讼却正好就是产品质量纠纷。
据招股书披露的是运达风电因曾经的主要供应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惠腾)提供的桨叶存在质量问题而计提的桨叶更换损失,包括桨叶采购价款、运输费用、吊装费用及业主的发电量损失等。
事情的起因是运达风电2013年和2014年期间向中航惠腾采购的部分型号桨叶在2015年和2016年出现了批次性质量问题。运达风电根据与供应商的合同,要求供应商中航惠腾将所有同厂生产的部件免费更换,并赔偿损失。虽然中航惠腾对此作出承诺,但是并未实际履行更换、维修业务。
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吴忠一号一期、吴忠二号一期和繁峙等三个项目中,分别有10台、33台和21台机组受到影响;而2016年和2017年,黄白箐项目中的33台机组使用中行惠腾的桨叶,也需要更换。公司对此分别计提了预计负债。
2016年5月,运达风电就与中航惠腾买卖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达风电主要请求法庭判令解除公司与中航惠腾之间的三份桨叶采购合同,中航惠腾返还货款5,823.35万元,赔偿损失2,379.37万元,合计8,202.72万元。此后,由于2018年1月5日,中航惠腾宣告破产,运达风电进一步追加了诉讼请求。
2018年2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航惠腾赔偿运达风电损失7,852.49万元,与运达风电欠中航惠腾7,579.03万元贷款相抵消,确认运达风电对中航惠腾债权金额为273.46万元。
此后,虽然中航惠腾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但是经过半年左右的审理,据2018年10月17日发布于裁判文书网的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以中航惠腾提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中航惠腾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与中行惠腾的合同纠纷非常零乱,但是我们只要关注“部分型号桨叶在2015年和2016年出现了批次性质量问题”和“免费更换,并赔偿损失”这些字眼,你就知道,这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纠纷。所以运达风电所说的“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退换货情形,发行人与客户不存在质量纠纷。”也就基本是个伪命题了。
另外,我们还关注到运达风电报告期内有金额不小的赔偿款支出,就不知道这些赔偿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工期问题,招股书没有充分披露。
当然,该公司还存在采购数据与供应商公开数据矛盾、关联交易的认定是否严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利润调节、募投项目合理化等等问题,我们限于篇幅,下次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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