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制终于落地 政策红利兑现不足

时间:2016-06-06 10:07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945 次

0B15FB43-7507-47DD-A8C5-A7BFC3A0F537

业界等待多时的新三板分层方案,在五月的最后一个周五,终于亮相。

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文简称股转系统),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申请进入创新层的申报文件、操作流程和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另行发布。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股转系统称,分层是为了“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这一办法于5月27日正式施行。

这也意味着,这一扩容至全国不足三年,即收获7000多家挂牌企业的市场,被一分为二,正式进入创新层和基础层并驱的双层时代。

截至2016年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已达7394家。东财choice数据统计,共932家企业有望进入创新层,占比13%。

三大标准六大改动  创新层维持标准提高

全国股转公司结合市场反馈意见,一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分层方案,另一方面从增加分层标准的公平性和抗操纵性考虑,优化了分层标准。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删除标准一中关于“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要求。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人数较少,大部分挂牌公司交易不活跃,股权集中,股东人数较少,且标准一针对的多为绩优成熟型公司,投资价值比较稳定,因此吸收市场意见相应予以调整。

二是将标准三“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修改为“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同时,在《分层管理办法》附则中就“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含义予以明确,一方面强调市值为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另一方面为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停牌等方式调控市值,导致市值失真或缺乏市场认可度,规定做市市值的计算期间最长不超过120个转让日,并增加了“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要求。

三是将共同标准中的“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50%”修改为“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以进一步明晰成交频率要求的含义;将“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发行融资”修改为“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明确了发行融资的时限要求和最低融资额要求,以提高共同标准的合理性。

四是修改完善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将标准一规定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调整为“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将标准三“做市交易市值”调整为“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要求;同时,增加了“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共同要求。

五是为防止部分挂牌公司通过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不合规手段进入创新层,《分层管理办法》增加了强制调整的情形,出现《分层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公司,自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

六是修改完善了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规定。删除了《分层方案》中“如果第一年不符合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第二年仍不符合的,应当调整到基础层”的表述,修改为每年层级调整时,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标准的挂牌公司,应当调整进入基础层。

尚未挂牌企业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尚未正式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可以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入创新层。

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有三套标准,该三套标准与已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三套标准基本一致。但考虑申请挂牌公司尚未经过挂牌后的规范化运作和持续监管,尚未公开交易和分散股权,也没有做市交易市值,因此,就准入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将“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作为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共同标准,以适当提高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质量;

二是就标准一增加了“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

三是要求标准三中市值按照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价格计算,发行对象中应当包括不少于6家做市商,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提高发行市值的公允性。同时,申请挂牌公司合法合规方面还应当满足挂牌准入的要求。

拟进入创新层的申请挂牌公司,自评满足创新层标准的,应当在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办理挂牌手续时,按照挂牌业务操作指南的规定,及时填报分层数据并提交相关文件,并在挂牌提示性公告中公告其分层结果。

私募管理机构参与三板做市的红利同步兑现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进三板做市。

2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发布会上表示,近期证监会对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允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业务对丰富做市机构类型、促进新三板市场价格发现、支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发展、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等具有积极意义。

为此,证监会准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业务试点。由全国股转系统具体办理私募机构参与试点的备案管理工作,从资本实力、专业人员、业务方案、信息系统、诚信记录等方面明确资质条件,按照“稳起步”的原则,择优选取机构进行试点。

全国股转公司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在网站公告有关备案条件、材料、程序要求。

 

声明: (本文为投资有道签约作者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视为侵权,本刊将追究法律责任)

读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