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场外市场 人为障碍难消

时间:2014-07-09 13:53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929 次

不知何时,股权交易所仿佛成了地方政府提高政绩、拉拢资本的又一妙着,就连一些市县也谋求成立股权交易所,让人忍俊不禁。而与之相对的,则是中小企业的一脸愁容,想要选择理想的交易所挂牌,对不起,得先过了地方政府这一关。

区域性场外市场 人为障碍难消

近些年来,新三板成为许多中小企业在茫茫资本浪潮中找到的一盏明灯,也让各级政府看到了场外市场的巨大推动作用,纷纷出手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抢建股权交易所,更有甚者已经将这一规划指定成为行政命令。随着“一省一市”目标的开展,老交易所在全国迅速遍地开花,新市场则忙着扯虎皮做大旗,就算不能将肥肉吃进口中,也要抬一抬场面。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区域性场外市场的扩张速度着实有些让人堪忧。

羡慕嫉妒恨引发角逐

从2012年开始,全国各地不仅仅涌现出许多由省级行政单位主导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营业,更有一些诸如县市级行政单位预想设立股权交易中心,这样的状况让人瞠目结舌。客观上看,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急躁与新三板的繁荣密不可分。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迅速扩容,截至6月16日,新三板定增额逾48亿元,为2013年10.02亿元的近五倍,增发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1000万的企业有27家。实施增发的新三板企业包含了各个行业,其中金融行业募资额占比较大,信息软件类企业参与度较高。

对于企业借助新三板增发融资,有分析指出,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一般是同行业的佼佼者,有技术、有市场,但苦于融资难,发展受阻。业内人士称,新三板这样一个平台,刚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由于新三板制度的日渐完善和交易的日益活跃,未来将有越来越多投资机构在新三板淘金。而无论是海量淘金者的加盟,抑或是源源不断前来挂牌的企业的锦上添花,都让其他股权交易机构充满了羡慕嫉妒恨,也逐渐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商战角逐。

成败做市商制度

最先挑起战火的就是前海股权交易中心,这家位于深圳特区的成立于2012年底的新机构在2013年中叶首先向整个市场发动了搅局战,相比已开业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前海的“零门槛”挂牌方式引来众多小微企业投奔,搅得新三板市场企业心猿意马,更是让业内20多家区域股交中心本就敏感的神经更加慌乱。

但这些股交中心往往存在定位重合、资源重叠、制度雷同的问题。能满足挂牌企业融资需求的更是寥寥无几。有分析指出:“如果没有融资与买卖交易,既不能给企业一个合适的定价,又无法令投资机构拥有很好的价格退出路径,解决小微企业股权投融资难就变得无从谈起。”面对这些操作难题,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股权融资难的最大掣肘,最大限度盘活小微企业股权交易活跃度,大多区域股交中心纷纷筹划引入做市商制度。

据了解,做市商制度本身可谓是一把双刃剑。且不说做市商能否找到足够多的投资者,一旦做市商制度沦为投资者套现工具,将使整个市场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此前一家地方产权交易所引入做市商制度,却引发大量投资者将中小企业股票全部抛给做市商套现,而做市商考虑到资金压力,只能大幅压低企业股价回购股票,令挂牌企业估值大幅下降,甚至无法运作后续的股权融资交易,以至于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热情被泼了一大盆冷水。

人为障碍何时消?

通过各个股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可以看到,在交易情况、市场活跃度、交易市盈率及融资量上,很多地方股权交易所要比新三板活跃很多。但很多企业负责人仍旧表示出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担忧,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虽然新三板交易不如地方市场活跃,但企业希望能在挂牌之后得到融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选择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也会担心日后上市的路径问题。也许等到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可以通过转板机制上市,未来这些企业也避免了再转到新三板这一过程,才能彻底打消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的顾虑。

另一方面,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存在行政垄断,尤其突出的是人为制造障碍,阻碍本地企业去其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这种现象已经很普遍,一般会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当地企业挂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而这些市场对企业所做的一切依据则是2012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确有必要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37号文要求分别经区域性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这一依据的使用仿佛又与此前天交所某位领导的言论自相矛盾,“我们搞股权交易所就是和证监会玩文字游戏,股票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肯定要归证监会管,而我们的股权交易所就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了。”

也许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阳光照不到的地方最容易滋生污垢了吧!

声明: (本文为投资有道签约作者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视为侵权,本刊将追究法律责任)

读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