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来临前的财富视点

时间:2014-05-27 17:15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492 次

作者:李启超  来源:投资有道13年9月刊

上一辈在弥留之际将财产交给下一代,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遗产税的诞生必然会对财富的再次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2013年8月14日,在博鳌房地产论坛上,金地集团董事长凌克提出,“未来十年内,遗产税肯定是要开征的,到时就没今天这么多的人买房了。”这席话背后透出多重意思:遗产税未必是治理房价的最好手段,但不敢保证不会被拿来治理房价。再结合2013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5条“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来看,遗产税全面来临的日子还会远吗?

国内开征遗产税的消息最早从深圳传出,短期内深圳数位企业主分别在各大保险公司投下高达亿元的巨额保单。由于保险可“避税避债”,深受“富豪阶层”追捧。对此众专家给予的回答是,当前中国已经完全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尽管距离真正实施还有些时日,但未雨绸缪很有必要。

“遗产税”并不可怕

上海顾跃进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顾跃进告诉记者:“我国早在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到了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在1993年12月颁布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中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坊间传闻的《物权法》就是作为‘遗产税法案’的推出作铺垫也不无道理。任何法律存在的价值都是在于保护保障公民权益,而人们要想在遗产税下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首先就要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

正如最近爆出的一则悲剧,向我们提供了最好的警示。台湾新北市汐止区一黄姓男子在27年前过世,留下大批土地给家人,家人一直没有申报遗产税。直到7年后被税务部门发现,当时核定的遗产总额是2.43155901亿元新台币,而拿到手的遗产却仅剩61元。因为黄家除了要交遗产税和罚金外,还要缴滞纳金及利息5000多万元,以土地抵缴遗产税衍生的增值税1.2亿元,而黄家在未就此申请复查下就进行了确认。

一段时间以后,黄家才以遗产中有公设保留地等理由申请更正。税务部门也发现土地面积有误,重新计算后,遗产总额和应缴税款、罚款都减少;但差额仍然不大,遗产只剩50多万元。在屡诉屡败之后,黄家从获得巨额遗产的慰藉陷入了悔恨的悲恸。造成黄家这一苦恼的恰恰是对税法的不理解和不重视,而当开始深入理解时却为时已晚。

锦穗国际顾问首席理财规划师王荣瑞表示:“大陆的遗产税一旦出台,从投资方向上来看,投资可提早转移给下一代的保值性产品势必会成为资产规划的首选,如房产、黄金、艺术收藏品等等;其次,投资资产保全性产品,如保险及规划信托契约服务;再次,适当的进行公益活动及可节税的捐赠行为;最后,建议减少对风险性资产的投资,但这也要看被继承人的财产移转规划及资产规划而定了。”

规划需多头  切勿迷恋保险

在此前的深圳“遗税门”事件中,斩获颇丰的应该要属保险机构了,一时间充满“避税”噱头的保险业务让内心早已荒乱的财富阶层接踵前来“投医”。当时有保险机构向公众分享了一个故事:拥有1563亿元新台币身家的台湾首富蔡万霖在2004年过世,按照台湾法律,他的子女需要缴交782亿元新台币的遗产税。但是蔡万霖在弥留之际购买了数十亿的巨额寿险保单进行避税,这样将其庞大的资产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安全合法地转移给下一代。经过有关部门核查后,蔡万霖名下的财产所缴纳的遗产税额大幅缩小,因此,台当局能收到的遗产税金只有5亿元新台币。

“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大陆,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投保人可通过购买保险达到避税的目的。如资产规划者可作为投保人投保生存保险,或为子女投保教育金保险,指定子女为受益人,这样,满期给付保险金就属于子女的自有财产。资产规划者还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高额终身寿险,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子女作为受益人,在资产规划者百年之后,也能得到保险金。”王荣瑞表示,“但要切记,被保险人必须要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不然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遗产对待。且在我国大陆地区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仍然可能被视为理财产品而被用于抵充债务。一旦遗产税颁布,将为富豪阶层造成不必要的财富流失。”

然而,再度剖析蔡万霖的避税经历,他从最初卧病在床的那几年就已经早早着手于节税准备了,且并不是以一次购买数10亿元新台币巨额寿险保单来避税,而是在购买保险之外,通过申设投资子公司名义,逐步把财产转移。早年在增资股票发行时,用面值转让给子女认购,经过理财和税务规划,到最后他去世的时候本人名下的财产较之前已经所剩无几了。王荣瑞说:“为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税,资产规划者应及早作出规划且时间不短于五年。资产规划者更要认清自身状况,不依靠单一的理财规划,合理的作出节税投资策略(可参考如下列表)。”

遗产税节税策略

1.生前将应税财产转为免税财产

2.选择低时价财产为身后财产(压缩财产价值)

3.隔代继承之运用(递延缴税时期及减少课税次数)

4.设控股公司递延应课税赋

5.运用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分散课税财产(降低税率、增加扣/免税额)、递延课税

  财产移转之工具运用:

A、运用信托为遗产规划工具

信托规划之功能:

1.资产保全

2.财产专业管理

3.信托财产运用决定权保留之运用

B、运用保险遗产规划工具

1.建议规划终身险保额≥预估遗产税额

2.养老险、年金险→作为生前赠与、退休养老考虑

3.避免死亡前短期内或带病投保→司法判决以「实质课税原则」否认其免税效果

4.指定无争议的继承人,简化继承手续(指定受益人的保单,保单传承可以免去争议,更为简便)

5.避税(保险金及保险赔款不需要交税,按照国际惯例也不征收遗产税)

6.提供应税现金(理赔便捷可以为财产继承提供现金支撑)

C、将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作为遗产规划工具

注:以上部分遗产税节税规划的策略及工具的适用还需视未来法令规定,视具体情况而运用。

TIPS: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余个。

2004年9月21日,在中国经济网首次刊登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04年11月19日,有新闻称《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已经上报到了国务院。而在2010年8月新出《草案》,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遗产税利大于弊   开征需谨慎

顾跃进还表示,“遗产税一旦立法必须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考虑,制定出合适的起征点和强有力的执行手段,不然有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由此来重新审视台湾黄家的遭遇,即使黄家在第一时间去核定遗产税,按照台湾地区立法规定遗产超过一亿元新台币,就要课征50%的遗产税来计算,仍然要缴纳高达1.2亿元。这一起征点直接导致了大批资金和商人外流,台湾经济严重陷入低靡。这一现状直到2009年马英九将课税额度调整为遗产总额扣除1200万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遗产净额的10%,才得以平息民怨使地区经济出现复苏迹象。

“遗产税因为明显的财富二次分配作用,对社会的资金流动和消除贫富分化来说都有着很深远的意义,而且当前的国情已经具备了实施的基础,我个人是比较支持进行相关立法的。”顾跃进认为,“但是由于我国对个人财产的评估难,且各个地区财富分布差异较大,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划进而制定合适的起征点,以及大陆地区财富人群对待财富的观念,必然会存在执法困难的问题。所以,我认为所有人都要做好两手准备,免得被不期而至的遗产税搞得措手不及。”

声明: (本文为投资有道签约作者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视为侵权,本刊将追究法律责任)

读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