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挡不住“三哥”的利诱,麦迪制冷涉嫌走私遭刑罚

时间:2018-03-09 13:46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909 次

近期,麦迪制冷披露了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的刑事涉案公告。公司因涉嫌参与由印度商人SIDDIQUE DADIR主导的制冷剂走私活动,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已依法做出判决。

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麦迪制冷 证券代码:835011.OC)是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压缩机(组)、制冷剂、干燥过滤器、气液分离器和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相关耗材及零配件的企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在新三板市场挂牌。

在最近三个完整的财务年度内,麦迪制冷的经营业绩有了飞速的飙升。从2014年到2016年,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16.63万元、1,186.69万元和2,049.42万元,年化复合增长率高达207.58%。

这是得益于原材料价格回落,综合毛利率提高,新产品智能变频压缩机获利丰厚等因素。而事实上,2015和2016年营业收入却是下降的,分别为2.37亿元和2.08亿元。2015年和2016年,公司受到生产技术改造和G20峰会在杭州召开引发的停产限制下,营业收入分别同比下滑了2.94%和12.09%。

在此背景下,如何增产增效,扩张营业收入规模,充分利用技术更新带来的效率提升,就成为公司高管层最关心的问题。也或许正是因为对市场份额的执着追求,公司竟然铤而走险,最终走上了以身试法的道路。

印度商人蓄意走私,麦迪制冷甘冒犯罪风险以牟利

2015年11月,印度商人SIDDIQUE DADIR(以下简称:SID)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联系到公司的外贸业务部洽谈采购制冷剂的事项,麦迪制冷外贸部经理严春桃将相关具体业务分配给了业务员吴丹。

此外,SID又请第三方人员滕立建协助他以网格线的名义伪装出口制冷剂,因为SID没有出口制冷剂所需的相关许可证,所以如此操作涉嫌非法向境外走私制冷剂。吴丹在与SID和滕立建具体商谈业务的过程中,发现了上述情况,并将其汇报给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严春桃和法人代表邱建明,最终由邱建明决定向SID销售制冷剂。此后,严春桃负责联系制冷剂及其外包装的生产和采购;吴丹和滕立建商谈并确定了出口货物的外包装采用制冷剂的规格,标上网格线字样;滕立建按照同样的外包装采购少量的网格线用于伪装出口。

2015年12月初,在严春桃和吴丹的具体操作之下,麦迪制冷将SI D采购的制冷剂发送至滕立建所在的杭州临安万隆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安万隆),由滕立建负责安排货物装箱,其中少量网格线被放置于集装箱靠门一侧,以掩盖制冷剂。SID则以网格线的名义通过印度货代公司委托宁波亿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订舱、拖车、报关等事宜,计划从宁波口岸出口。

东窗事发,利欲熏心者终落法网

2015年11月和2016年2月,麦迪制冷和滕立建伙同印商SID以出口网格线为名,行走私制冷剂之实,分别走私出口制冷剂两批次,共2850瓶,合计38.76吨。其中一批共1900瓶,合计25.84吨,于2016年2月在宁波北仑海关的通关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经依法检测,走私制冷剂的主要成分为一氯二氟甲烷,属于国家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根据上述北仑海关查获走私事项的事实,2017年4月17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受理了由宁波中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发起的公诉。检察院在该案中,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起诉麦迪制冷、邱建明、严春桃、吴丹和滕立建。

经审理,最终宁波中院依法作出(2 017)浙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判处麦迪制冷缴纳罚金50万元;判处其法人代表邱建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滕立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严春桃罚金3万元;判处吴丹罚金2万元;判处相关单位(麦迪制冷和临安万隆)扣押在案的制冷剂及变卖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虽然50万元的罚金金额并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建明也依然以待罪之身维持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是受此案件的影响,公司已将全部制冷剂业务关停,并且已经对制冷剂相关的固定资产作出了清理的处置,对公司并未产生影响的说明,显得有点苍白无力。

一场境内法人及自然人协同外商非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闹剧,已经落下了帷幕,而如何有效防范企业因逐利而陷入违法犯罪的困境,这个问题远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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