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户终止合同又“挖角” 服务商愤而起诉

时间:2017-11-08 13:24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3,808 次

一般情况下,客户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实属正常。但是公司的主要客户在提出终止合同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替关联方“挖角”服务商的员工,造成相关员工的大面积跳槽,则难免引发当事方的强烈反弹。近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滨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联合永道起诉与新华三集团相关的三家企业之间的“挖角”案。

北京联合永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联合永道 证券代码:430664.OC)是以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作为主营业务的一家IT服务提供商。公司于2014年3月7日正式登陆新三板市场。
2017年10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受理了联合永道起诉新华三集团全资子公司紫光华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华山)和新华三集团关联方紫光云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云数)一案。同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法院)也受理了联合永道起诉同为新华三集团全资子公司的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技术)和紫光云数一案。

由于联合永道与新华三集团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因此公司与新华三集团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紫光华山和新华三技术分别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提供技术服务。第三家企业紫光云数,是2017年1月新成立的新华三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的数据,其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开发与推广、软件开发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而联合永道的经营范围则是基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外包主营业务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此可见,紫光云数在主营业务上与联合永道有部分的重叠。

新华三集团两子公司提前终止合同,严重影响联合永道经营

2017年8月1日,在没有和联合永道沟通并且协商一致的背景下,紫光华山和新华三技术分别同时向联合永道出具了单方面《合作提前终止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通知联合永道提前终止协议。

根据联合永道披露的2017年半年报,紫光华山和新华三技术报告期内为公司带来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34.86万元和429.72万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总收入的27.68%和8.29%。两者分别位列公司主要客户的第二和第三名。两家公司同时单方面终止与联合永道之间的服务协议,将可能在短期内影响公司总计35.97%的营业收入,超出公司总营收的三分之一,已经明显影响了联合永道的经营。此外,作为公司的主要客户,紫光华山和新华三技术还分别拖欠了公司408.44万元和183.10万元的应收账款,两者累加占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22.64%。

三公司公然“挖角”,或触及竞业禁止,涉嫌不正当竞争

根据联合永道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新华三集团有关的三家公司“从8月起有计划、有组织的安排与本公司派驻员工私下接触,游说本公司员工与紫光云数建立劳动关系。”仅仅游说、劝说还不够,还有更厉害的手段在后面。在9月14日和15日两天时间内,三家公司“共同有组织、系统的以集中会议、单独谈话等方式,以威胁、恐吓、胁迫、利诱等各种手段要求本公司员工与紫光云数签订劳动合同及有关文件,并要求员工向本公司提出离职。截止公告发布的10月11日为止,本公司多数员工已提出离职,并明确表示入职紫光云数。”

从员工跳槽的角度来看:由于联合永道和紫光云数两家企业在主营业务上有重叠,且技术性行业的核心技术人员通常会与雇主签署带有竞业禁止条款的合同,他们直接跳槽到同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将不被允许。紫光云数及新华三集团两家子公司的“挖角”行为,很可能会触发跳槽员工的竞业禁止条款。而从企业之间竞争的角度来看:上述“挖角”行为,一旦触发竞业禁止条款,则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从联合永道在公告中披露的9月中旬三家公司在“挖角”过程中所采用的“……威胁、恐吓、胁迫、利诱等各种手段……”,又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嫌疑。

忍无可忍,联合永道起诉大客户

如果认为客户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依然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那么与新华三集团有关的三家公司后期对联合永道派驻紫光华山和新华三技术的员工进行恶意“挖角”,则显然已经超出了合法合理的范畴。

鉴于对方三家公司上述涉嫌违法的行为,2017年10月,联合永道分别向杭州中院和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了上述两家法院的受理。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诉紫光华山和紫光云数两家企业,索赔人民币1,354.96万元。同时向滨江区法院起诉新华三技术和紫光云数两家企业,索赔人民币529.71万元。目前上述两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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