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即冻结”效果奇佳 平安力合将“紧箍咒”推广到全体股东

时间:2017-09-19 14:57 栏目:封面故事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012 次

在2013年挂牌新三板后,因实施“占用即冻结”的约束机制颇有成效,北京平安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平安力合 证券代码:430296.OC)于8月15日公告修改公司章程。将原本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推广到全体股东所持股份。

平安力合是北京一家主营营业厅信息化自助服务终端的生产商。公司自2013年8月8日起,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2017年5月17日,平安力合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中,原先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全体平安力合的股东持股。

什么是“占用即冻结”

在本次修改之前,平安力合《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段落)的条文如下: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从《公司章程》该项条文的细节来看: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以利用法律上“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控股股东所拥有股权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转让和质押等诸项权利。在控股股东无力以现金清偿被侵占的公司资产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将先前冻结的股权强制变现,以偿还所侵占的公司资产。从而对控股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产的行为,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同时也为公司的资产提供了一份安全保障。

“占用即冻结”条款的有效性

在“占用即冻结”条款的压力之下,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何影在2013年公司改制登陆新三板前后,与公司之间在财务的处理方式上,可以说判若两人。

在平安力合2013年改制之前的有限公司阶段,实际控制人何影及其关联企业与公司存在多笔大额的资金往来。例如:2011年1月1日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下,有应收何影的61,161.00元。2011年12月31日,公司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下,有应付何影的3,105,700.00元。此外,2011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关联方企业北京海邦力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90,000.00元。该关联公司由何影的母亲控股并担任法人代表。虽然上述三笔款项在公司挂牌上市之前都已经清偿完毕,但是从中反映出来的是内部管理的松散和财会制度的随意性。

但是自从平安力合2013年8月在新三板挂牌之后,无论是从《公开转让说明书》、各期定期报告,还是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来看,何影此后没有再出现过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在此期间,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为公司间接融资提供担保,对公司的资产独立性没有影响。

虽然控股股东财务行为的转变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强化,财会制度规范化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占用即冻结”条款的强制力,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导致“占用即冻结”适用范围扩展的原因.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将第四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本人、股东的关联方所对应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从条文的具体变化来看,主要是将限制侵占的主体从控股股东扩展到了公司股东全体,特别是在公司主要股东中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从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在平安力合的主要股东之间,除了实控人何影和第五大股东何矩是亲兄弟,两位何氏兄弟与占股比例1.49%的何明之间还有堂兄弟的亲属关系之外,其他的股东之间都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面向全体股东加强财务管控之外,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具有关联关系的何氏三兄弟的约束,避免他们产生在侵犯公司财产权的活动中成为一致行动人的可能性。

实际上,本次章程修改也与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之后的股权变动有关。在2013年挂牌之前,何氏三兄弟分别占有公司股权42.67%、4.78%和1.49%,三者一致行动时,拥有48.94%的投票权。前十大股东股权占比高达96.93%。其中实控人何影拥有的股权占比42.67%,相对前十大股东股权总额之比为44.02%,具有明显优势。他也是侵犯公司财产权可能性最大的股东。因此与其他挂牌公司相似,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来约束实际控制人财务行为就成为当务之急。在平安力合,这一制度就是针对控股股东的“占用即冻结”。

伴随着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的股权逐步分散化。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何氏三兄弟分别占有公司股权33.77%、3.85%和1.49%,其投票权比例下降为39.11%。同期,前十大股东股权占比下降到75.32%。而实控人何影所占股权相对前十大股东股权总额之比提高到了44.84%。因此,无论是从第一大股东何影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何氏三兄弟的角度来看,其股权在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力减弱的情况下,相对控制力反而都有所上升。从而为扩展“占用即冻结”制度的适用范围提供了客观条件。

另外,在2015年到2016年间,在平安力合的十大股东中,除了实控人何影之外,还有前董事长佟金明、前董秘付强、前董事侯广人以及主要股东何矩等四位股东分别控股或者参股了新开设的公司,从而存在着通过侵占平安力合公司的资产,利好新设公司的可能性。而这又满足了扩展“占用即冻结”制度适用范围的主观要求。

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修改公司章程,将“占用即冻结”的公司资产保护制度适用于每一位持股股东,就成了水到渠成的结果。

声明: (本文为投资有道签约作者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视为侵权,本刊将追究法律责任)

读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