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开展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排查

时间:2017-06-13 16:35 栏目:财富管理 编辑:投资有道 点击: 4,015 次

5月8日,商务部官网发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5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风险排查。融资租赁行业的金融风险管控历来是商务部关注的重点。但是,明确点名对互联网金融和各类网贷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进行风险排查却是第一次。

商务部在《通知》中称,这次排查的目的是旨在通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提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重点排查互联网金融等12类企业

《通知》提到,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其中,列明了12类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包括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等。

此次重点排查内容为目前企业主要存在的九类问题,包括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结构、注册资本金来源、对外融资渠道、业务开展情况、资产与主营业务的匹配度、关联公司等情况。对于存在资金来源存疑、主营业务活动停滞、资产变动与主营业务严重不匹配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

重点排查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企业名义或由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记录、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的融资租赁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企业的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蔓延。

自2006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迎来快速发展时期,无论是行业资产规模还是机构数量均保持高位增长。有研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外资融资租赁公司7403家,注册资本共计23269.87亿元;全国共成立金融租赁公司56家,注册资本累计达1660.97亿元;全国共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5家,累计注册资本达1415.38亿元。

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暗藏风险

在经历野蛮生长后,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埋下的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其风险不容乐观。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模式由来已久,具体为收益权转让模式、委托租赁模式和杠杆租赁模式。

通常对网络借贷模式的定义是只存在出借方、借款方和网络交易平台这三方主体。而’互联网+融资租赁’模式中却多出了一方,即融资租赁公司。民间融资通过交易平台汇集,但并不直接流向承租人,而是汇入项目平台再分配,这就造成了两个平台的关系夹缠不清。”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律师认为,作为持牌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通过公开集资来挑战监管红线,但为互金平台提供资产的对接模式在实务中已经广泛存在。从理论上分析杠杆融资租赁产品在互金平台的运作结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互金平台筹集资金购买设备,再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投资人的收益分配则来自于承租人到期之后支付的租金,当然,这种操作的前提是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资产管理公司事先签订有条件的合同,以使平台可以正常发标,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资金的第三方托管等等。从融资租赁项目整个过程来看,其主要风险点在于承租人逾期或者无法支付租金,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必须回购收益权,以达到风险管控的目的,对于互金平台来讲,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也很重要。

从理论上来说,杠杆租赁业务与互金平台的对接能够实现,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理财对接的资产,其生产方式越发专业,门槛也越来越高,而且这些资产本身就掌握在金融机构手中,互金平台很难确保资产信息透明化,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便很容易超杠杆经营,一旦出问题,受损的便是公众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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