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讹”了! 新三板公司不是“唐僧肉”

时间:2016-10-18 14:49 栏目:金色光 编辑:chenjinghong 点击: 4,458 次

不久前,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998 证券简称:久银控股 )被一位员工索赔8000多万元,索赔金额相当于久银控股2015年全年净利润,如果索赔成功那么久银控股一年的努力白干了。消息一出,市场一片哗然。大名鼎鼎的王石干一年也就千万级别的年薪,这位仁兄为什么要索赔这么多了?这个天文数字让人总觉得这不是索赔,这简直就像是“绑架案”啊。

昨天,又一家新三板公司发布了类似的员工起诉索赔加班费的公告。天津华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5896 证券简称:天津华宇)被两名员工起诉索赔加班费共计23万元。但是,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两位员工只获得了两千多元的补偿。所以,金色光郑重劝告那些总希望一夜暴富的打工者,新三板公司不是“唐僧肉”,若没有正当理由,你就不要去“讹诈”了。

天津华宇被两员工索赔23万元加班费

2016年8月2日,天津华宇补发诉讼、仲裁公告,据公告可知,天津华宇被两名员工告了,其中员工乔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延时加班费7.6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5万元,共计9.55万元;员工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延时加班费12.1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4万元,共计13.5万元。该案于2016年4月6日就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只判公司支付乔某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170 元,支付刘某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1135 元。

二人近23万元的索赔额,法院只判陪两千多块钱,令人大跌眼镜。当然,乔某和刘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5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驳回原乔某、刘某上诉,维持原判。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乔某、刘某二人“偷鸡不成蚀把米”,非但没有拿到“巨额”加班费,反而二人分别承担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乔某、刘某二人只能接受现实。

据公司2015年年报可知,2015年天津华宇营收9612万元,净利润371万元,公司账上货币资金957.5万元,从财报上来看,天津华宇并非是一家财大气粗的新三板公司,净利润与货币资金都还不错。但是,面对两位员工的不合理诉求,天津华宇据理力争也是合情合理的。

久银控股被一位员工索赔八千万

相对于天津华宇两位员工仅索赔总计23万元加班费来说,久银控股一员工向公司索赔八千多万元,可以说是惊呆了全国的小伙伴们。具体诉讼案件是由久银控股与前员工方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所引起。

2014年4月8日,方某由被久银控股聘任为并购基金业务部员工,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合同,2014年12月,经久银控股综合评估,认为方某不适合继续任职,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申请人在一个月之内办理离职交接,并支付1.73万元作为补偿金。

对此,方某表示拒绝,认为久银控股违反法律及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提起诉讼。根据起诉文件,索赔金额归纳如下:

1)支付方某从被违法辞退之日起至恢复工作日( 2015 年 2月-2016 年 7 月)18 个月的全工资计 94.5万元;

2)按照公司年统一发放标准支付 2014 年度绩效奖金39.2万元;

3)支付从 2014 年 4 月-2015 年 2 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8.38万元;

4)支付从 2014 年 4 月-2015 年 2 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8.82万 元;

5)支付从 2014 年 4 月-2015 年 2 月期间节假日加班工资3.9万元;

6)如期兑现方某从 2014 年 4 月至相关投资项目结算日的业绩提成预计 7323.50 万元,并对尚未到期结算到期结算的未分配部分形成书面确权约定;

7)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第 35 条: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裁定违法解聘给本人造成的严重工作业绩损失、物资损失、精神和家庭伤害损失等合计 700.00 万元;以上合计: 8179.30万元。

截止2016年7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尚待法院开庭审理。宝利明威也被员工索赔1200万

北京宝利明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4638 证券简称:宝利明威)也受到过类似伤害。2016年4月25日,宝利明威在股转系统刊登公告,称公司收到已经离任的副总裁刘某提请的劳动争议,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要知道宝利明威2015年的总营收只不过才两千多万元,宝利明威净利润已经连续三年出现亏损,2013年净利润亏损596万元,2014年净利润亏损1524万元,2015年净利润亏损134万元。已经离任的副总裁刘某索赔1200万元,简直是要了宝利明威的“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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